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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理论基本概念之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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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学创造的客体

文学创造的客体指文学的反映对象,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所谓“社会生活”,就是人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中结成的现实关系和全部活动的总和,也就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总和。在文学创造中,无论是侧重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还是侧重于社会精神生活的反映,无论是侧重于作家内心生活的抒写,还是侧重于外部生活的描绘,归根结底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生活是一切文学艺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唯一源泉。

七、意象

意象主要指审美意象,是文学形象的高级形态之一,是指以表达哲理观念为目的,以象征性、荒诞性为基本特征,达到人类审美理想境界的表意之象。

八、意境

意境是文学形象的最高形态之一,是指抒情性作品中呈现的一种情景交融、虚实相生的形象系统,及其诱发和开拓的审美想象的空间。

九、视角

视角是作品中对故事内容进行观察和讲述的角度。视角的特征通常由叙述人称决定,具体包括: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

十、文学风格

文学风格是指作家创作个性与具体话语情境造成的相对稳定的整体话语特色。文学风格是主体与对象、内容与形式的特定融合,是一个作家创作趋于成熟、其作品达到较高艺术造诣的标志。作家作品风格是文学风格的核心和基础,但也包括时代风格、民族风格、地域风格、流派风格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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