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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浙教师〔2016〕107号)、《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19〕4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秋季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2019秋季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未参加过注册及2018年入职的符合注册条件的公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担任教学任务)教师。
二、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
1.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找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2份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他材料提交给学校进行确认。
(二)学校审核
申请人向任教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教师身体状况、师德表现、任教年限、年度考核和参加培训等情况,拟定符合注册教师名单,并在校内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由学校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提出是否准予首次注册的意见,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单位盖章。由学校集体为本校注册对象办理注册相关手续。学校向区教育局上报《学校教师资格注册人员名单》(见附件2)。
(三)受理注册
按照教师任教学校的管理权限,由学校、区教育局受理注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别进行现场确认、初审。本次注册须在上一学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任务。
(四)注册完成
注册完成后,区教育局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通过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有效期为5年。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教师,根据《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暂缓注册。
三、注册运用
(一)暂缓注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所在学校签订试聘合同,可以试聘教育教学岗位工作,试聘人员名单报区教育局备案。试聘期由聘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
(二)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在高学段任教者,可以按照试聘人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其评聘教师职务(职称)的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未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以及取得教师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评聘教师职务(职称)。
(三)对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在低学段任教者,按任教岗位进行注册,《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组织实施
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和注册程序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1月1日—11月7日,注册教师网上录入信息,打印申请表格,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
11月8日—11月15日,学校查验资格证书,审核申请表内容,进行现场确认,制作申请注册人员名单;完成公示并确定予以注册教师名单;
11月16日—11月23日,区教育局完成申报初审并给出注册结论;
11月24日—11月30日,市教育局完成申报复审并给出注册结论;
12月1日—12月21日,省教育厅完成申报终审并给出注册结论。
五、其它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发生此类情况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注册。所在学校故意帮助本校教师提供虚假材料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二)教师资格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 学校教师资格注册人员名单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报名号: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
出生日期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
教师资格 种类 | 教师资格证书 任教学科 | |||||||
发证日期 | 发证机关 | |||||||
参加工作 时间 | 教师职务 (职称) | |||||||
本单位聘用 起始日期 | 现任教学段 | 现任教学科 | ||||||
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手机号码 | 电子信箱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2.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3.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4.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5.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6.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所在学校(单位) 意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册 机构 意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附件2
学校教师资格注册人员名单
学校(盖章): 校长(签名):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入职 时间 | 取得证书 时间 | 资格 类别 | 资格证书 编码 | 任教 岗位 | 培训完成 情况 | 学年考核 情况 | 学校 意见 |